各有关学院: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苏教高〔2018〕11号)、《江苏海洋大学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管理办法》(江海大教质〔2019〕2号)和《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江海大教质〔2019〕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我校本科专业综合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今年开展我校第二批本科专业综合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校具有四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均须在一个周期(四年)内接受校级专业综合评估。各学院须推荐一个未参评过的专业(类)参加本年度校级评估,今年参加省评估的专业同时推荐为校级评估专业。
二、评估标准
校级专业综合评估参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估通用指标体系(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通用指标体系(修订版)》(附件1)进行评估。
三、工作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评阶段。各有关学院统一组织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自评表”(见附件2),填报“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状态数据表”(见附件3),同时提交电子版支撑材料。11月15日前将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联系人办公邮箱,并将自评表和状态数据表(纸质材料各一份)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到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学评估科。
第二阶段,评估阶段。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对自评材料进行数据查验,学校成立专业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有关材料等手段并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照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评估反馈。教学质量管理处梳理、汇总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并向学院进行反馈。
第四阶段,整改阶段。参评专业依据评估结论和意见制定落实整改建设方案,按期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专业综合评估是专业建设成果的充分展示,也是对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阅。各专业要充分认识专业综合评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对照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准确把握指标体系内涵和要求,保证人力配备到位,保证人员时间精力投入,明确各项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间节点,按时、高质量完成自评材料。
联系人: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学评估科李华,联系电话:85895106。
附件: 1.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通用指标体系(修
订版)
2.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自评表
3.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综合评估状态数据表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