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评价
与持续改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牢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强化“评价—改进—再评价”质量闭环管理,促进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评价旨在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状况和职业发展情况,广泛收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等,为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持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推进质量文化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运行,各专业应设置基于产出导向的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评价调查形式、设计评价调查问卷、组织实施调查活动、撰写评价分析报告等。工作组成员一般包括学院领导、教学督导专家、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专业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代表、校友和在校生代表等。
第四条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常规抽样调查,跟踪毕业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情况。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学院拟定相关质量评价调查问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评价分析报告。根据工作实际,招生与就业处可通过抽样问卷、座谈访谈、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毕业生质量专项跟踪调查活动,学院评价工作组应充分利用相关调查结果信息,并将其纳入学院总体质量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评价调查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评价主要采用网络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方式开展,辅之以纸质调查问卷、电子邮件、电话咨询、专家会议、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该专业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等三个方面,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评价调查内容。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评价调查内容
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评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情况、教育教学满意度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就业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就业状态、就业观念、就业质量、求职情况等;教育教学满意度调查主要包括对专业培养成效认同情况及对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主要指学生对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达成及对自身学习与成长情况的自我评价。
第七条 往届毕业生评价调查内容
面向往届毕业生的评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发展情况、培养过程意见反馈、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等。职业发展情况调查主要包括职称与岗位、专业对口度、收入状况、职业满意度、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工作适应能力等;培养过程意见调查主要包括课程设置合理性、核心课程有效度、教学条件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指对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能力素质和职业发展成就与培养目标符合情况的评价。
第八条 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评价调查内容
面向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的评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毕业生的评价及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对毕业生评价主要包括毕业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发展潜力等方面,针对培养目标或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等;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需求,以及对学校教育教学、就业指导工作等的满意度评价和建议。
第四章 评价调查周期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质量跟踪评价调查工作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至11月集中进行,毕业5年左右的往届毕业生两年一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各专业可另外择时开展面向毕业 5 年以内和毕业 5 年以上毕业生的专项调查工作。
第十条 面向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调查,应根据培养方案修订及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院应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和毕业生信息数据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人才培养质量持续跟踪评价,积极了解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状况。
第五章 质量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每次评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组织各专业评价工作组对毕业生、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质量评价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和反馈,促进专业人才培养持续改进,形成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的闭环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各专业要根据毕业生、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的质量评价反馈信息,结合领导听课巡查、教学督导督查、教学检查、学生信息员反馈问题核查、满意度调查,以及学生发展评价、教师教学评价、课程评估、专业评估、学院综合评价等“五查五评”中反馈的质量信息,按期开展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及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和措施,形成相关评价分析报告,为优化就业指导工作、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教学体系、强化教学资源配置等方面,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学院和基层教学组织(系、教研室)应将相关教育教学工作持续改进情况,纳入质量持续监控重点范围,定期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和督导,确保持续改进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商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