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6月10日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立教学质量中心地位,进一步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学督导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监查教学运行状况,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为学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提出咨询意见,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推进学校教学工作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校构建专兼联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运行机制。专职教学督导员由退休返聘和组织安排的教学质量管理督导员组成;兼职教学督导员为学校聘任的在职专任教师。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学院院长领导下,在本学院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改,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对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实现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15名左右不同学科的教学督导员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名;各学院教学督导组由5名左右教学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校和专业建设发展,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教学水平、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讲真话,报实情。
(五)原则上不超过66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六条 聘任期限: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全面落实教学质量管理要求和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督导作用。
第八条 每学年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第九条 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环节进行督教、督学、督管、导教、导学和导管。
第十条 收集、统计和分析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校或学院开展各类教学督促、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常规检查。对教师授课情况、学生出勤情况和教学保障情况等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整体部署和教学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教学检查。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考试工作、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保障水平等。
第十六条 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 遴选推荐。发掘和推荐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及特色教学管理办法等。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总结汇报督导工作,把督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分管校长审阅,报教学质量管理处备案。院级教学督导组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完成学校或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沟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提出批评并制止,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或学校领导反映。发现教学问题须及时报告,协助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及时报送工作计划、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由教学质量管理处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必须完成规定督导工作量,包括听课评课、专项检查和教学秩序检查。院级督导工作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以提升督导政策理论、信息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规范教学督导工作,提高课堂教学评价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建议与意见;各学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工作津贴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人事处统一发放。院级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