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
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健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范围涵盖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评价对象为教学班课程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评价主体包括教学班学生、教师同行、校院教学督导、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对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成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旨在发挥评价激励导向作用,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模式,提升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落实“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
第二章 评价办法和程序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评价和信息反馈主要依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进行。
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式分为两类: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过程性评价是在教学活动过程中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教学状况进行评价;终结性评价是在课程结束时对教学效果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过程性评价覆盖整个开课时段,主要用于任课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优化调整教学重点和难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等。任课教师、学院、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均可根据教学需要,开展学生问卷调查、座谈等;学生可及时通过评价系统或其他方式,向任课教师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校院教学督导重点以开展过程性评价为主,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加强教学指导与交流。教师同行、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等,在听课后均可做出过程性评价。
第七条 终结性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院自定义评价三部分组成,权重之和为100%,其中学生评价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0%,具体成绩构成及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成绩为教师当学期所有任教课程学生评价成绩的平均值。统计学生评价成绩时,系统将剔除评价成绩前5%和后5%的分值。
(二)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主要以基层教学组织(系、教研室)为主体,对所开设的各门课程教学全过程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通过同行之间相互听课评课、教研活动等进行,确保评价工作全覆盖。
(三)自定义评价
除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外,各学院可参考教学督导评价反馈、教学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结合实际,增加其他自定义评价方式,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要求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第八条 各学院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基础上,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公示后公布实施,并报教学质量管理处备案。学生评价、教学督导及领导、同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由学校统一制定(见附件)。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牵头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学院教学督导、系主任、部分骨干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和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归属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外聘教师由所聘学院负责组织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根据终结性评价得分,参考过程性评价反馈情况,最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人事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以及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学院参评教师总数(不含外聘教师)的 30%(含30%)、良好不超过 50%(含50%)。
第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一)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Ⅰ级教学事故或出现Ⅰ级以下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
(三) 课堂教学质量终结性评价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四)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中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一)出现教学事故。
(二)未完成教学单位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
(三)被学生以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经核查情况属实。
(四)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中认定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每学期通过“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分析数据。教师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评价结果及评价分析情况,以利于教学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课程教学工作,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课程教学任务。连续两个学年在本学院排名最后2名的教师(少于50人的学院最后1名),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并由学院组织教学督导进行指导。连续三个学年排名最后2名的教师(少于50人的学院最后1名),所在学院不得再为其安排教学任务,教师要通过助课或进修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江海大教质〔20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