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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1月22日 09:10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在所承担本科教学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不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或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补救的原则,充分调查认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章 类别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类)、管理类(B类)和保障类(C类)三种类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具体分级分类标准详见《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类别与等级表》(附件1)。

第三章 调查认定

第七条 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校长任组长,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工会、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本科教学督导组组长组成,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召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各单位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相关教学事故的受理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报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学质量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第九条 教学事故经发现、调查核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一事一表的要求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附件2),事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教学质量管理处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审定;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定;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教学质量管理处制发《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附件3),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申诉复议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申诉书》(附件4向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工会根据事故责任人提出的申诉,启动复查程序。复查结论改变原认定及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认定及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结论须在申诉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单位。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对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者,对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通报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处分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均须报人事处备案,涉及中层干部还须报组织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审核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重大和严重教学事故应有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教学质量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江海大教质〔20229)同时废止。

十一 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商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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